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招募说明书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编制辽宁省项目管理办公室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有关政策支持1.享受一定的工作和生活补贴及相关待遇。大学生志愿者在服务期间享受的生活补贴标准为专科生元/月;本科生元/月;研究生元/月,按月发放。原则上,服务单位要为大学生志愿者提供免费住宿、工作餐等生活保障。2.在服务期内,以省项目办为参保单位,统一组织大学生志愿者参加基本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统筹。单位缴费从财政专项资金中支付,个人缴费从志愿者个人补贴中由省项目办代扣代缴。志愿者在服务期满后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工作,由省项目办为其办理停保手续,省社保局负责个人保险关系转移。3、在服务期内,由省项目办为大学生志愿者统一办理参加人身意外伤害、医疗等商业保险。相关费用均纳入省财政支持的专项经费范围。4.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时,要将一定比例的县(市、区)、乡(镇)机关职位的招考计划专门用于定向招录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者。5.各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可采取定向招聘的方式,聘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者。6.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符合考研要求的大学生志愿者,报考高校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并可连续报考3年,均享受加分政策。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可享受应届毕业生待遇。师范类本、专科毕业的志愿者,按照相关招考条件,参加“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统一招考。7.符合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有关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具体办法及办理程序以《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辽财教〔〕号)为准。8.扶助大学生志愿者自主择业,鼓励志愿者服务期满后留在当地就业。各级政府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大学生志愿者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组织他们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或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9.支持大学生志愿者自主创业。各地要将服务期满大学生志愿者纳入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支持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减免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期满的大学生志愿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如需要人事代理,各级政府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为其提供免费代理服务。10.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者,其2年服务期计算为工作年限。到艰苦边远地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事业单位以及乡镇以下(含乡镇)中小学、职业高中、卫生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在定级基础上,到乡镇工作的可高定两级薪级工资,到县直单位工作的可高定一级薪级工资。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招募条件(详解)入选辽西北计划大学生志愿者应具备以下条件:1.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2.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所属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其中:年以后毕业的省内生源毕业生均可报名;专科生须以基层岗位需求的对口专业为主;具有硕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暂不受专业限制);普通高校的定向生、委培生、网络教育学院、成人教育毕业生不能报名参加此项计划。3.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无违纪行为。4.学习成绩良好,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5.具有志愿精神和敬业精神,以及适应基层环境和工作的能力46.无特殊情况,须确保完成两年服务期。7.具备履行服务职责的身体条件(无肢体残疾,身体状况良好,符合省项目办制定的健康状况要求)。8.具备拟任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录取原则1.择优录取:对于在校期间表现突出、学习成绩优异的,尤其是学生干部、学生党员等优先录取,具有硕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优先录取。2.生源地优先:受援地区的毕业生原则上优先派遣回受援地参加志愿服务,受援地生源不能满足实际需求,或有特殊专业需求时,可根据其他条件择优录取其他地区生源。3.第一志愿优先:为确保志愿申报平均合理,在确定最后人选时,首先考虑每位报名者的第一志愿,第一志愿录满后,不再录取第二志愿。4.专业对口,人尽其才:根据各受援单位的实际岗位需求,招录专业对口的志愿者,尽可能满足受援单位的工作需要。5.按岗定人,适当调剂:根据受援地和受援单位的岗位需求情况和大学生志愿者的报名意向,力争使每一名大学生志愿者到达岗位后都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必要时通过省项目办审批,可对个别大学生志愿者的服务岗位做适当调整。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报名办法1.辽宁省内应届大学生可直接登陆志愿辽宁网(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90mmHg-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第二十一条 心理检测结果显示不宜参加西部计划,或有其他心理疾病、精神疾病者,不合格。第二十二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注:各地对有较为明显的肢体残疾,或患有未纳入上述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适合到基层从事志愿服务工作的,做好说服劝导工作。
编辑/李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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